「103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狀況檢討會議」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各校配合辦理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1日召開「103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狀況檢討會議」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各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9日衛部護字第1041460124號暨教育部104年3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15176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所討論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之流程、轉知機制、保護令或遠離令之處理流程等。
三、本次會議檢討及修正事項摘如下列,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防治中心以密件方式將個案知會單函送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轉知個案所屬學校,學校受理轉知後,應於1個月內以密件公文函復防治中心,並副知主管機關有關個案處理情形。惟轉知時如遇寒暑假期間,學校受理轉知後應於開學後1個月內回覆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二)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倘評估案家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前開目睹兒少仍在學中,原則上應轉知教育資源協處,俾透過學校三級輔導機制,提供目睹兒少關懷輔導,以緩解目睹暴力對兒少之傷害。
(三)有關各地方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心)提出評估目睹兒少需開案輔導需監護人同意之相關疑義,倘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經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70條及第104條之規定執行相關處遇計畫,並轉介輔諮中心協助時,則輔諮中心提供目睹兒少相關之輔導工作,不須經監護人同意,請各輔諮中心於接獲上開個案轉知後配合該處遇計畫落實辦理。
(四)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請各級學校參考辦理。學校接獲所屬主管機關轉知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通知時,仍請依教育部103年6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0654號函文說明三及說明四規劃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以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9日衛部護字第1041460124號暨教育部104年3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15176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所討論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之流程、轉知機制、保護令或遠離令之處理流程等。
三、本次會議檢討及修正事項摘如下列,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防治中心以密件方式將個案知會單函送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轉知個案所屬學校,學校受理轉知後,應於1個月內以密件公文函復防治中心,並副知主管機關有關個案處理情形。惟轉知時如遇寒暑假期間,學校受理轉知後應於開學後1個月內回覆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二)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倘評估案家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前開目睹兒少仍在學中,原則上應轉知教育資源協處,俾透過學校三級輔導機制,提供目睹兒少關懷輔導,以緩解目睹暴力對兒少之傷害。
(三)有關各地方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心)提出評估目睹兒少需開案輔導需監護人同意之相關疑義,倘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經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70條及第104條之規定執行相關處遇計畫,並轉介輔諮中心協助時,則輔諮中心提供目睹兒少相關之輔導工作,不須經監護人同意,請各輔諮中心於接獲上開個案轉知後配合該處遇計畫落實辦理。
(四)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請各級學校參考辦理。學校接獲所屬主管機關轉知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通知時,仍請依教育部103年6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0654號函文說明三及說明四規劃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以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