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處理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就學事宜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49701號函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辦理。
二、 依上開來函,針對媒體報導指稱移工及其子女在臺生活困境乙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轄內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生存及發展權,倘貴校所屬人員發現或接獲通知學區內有旨揭兒童或少年,請通報本府教育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並結合原鄉地區村(里) 長、村(里)幹事、民間團體等資源,以協助其辦理就學事宜。
三、 承上,因旨揭兒童或少年之入學尚無法源依據,在法令修正前,請貴校准其先行入學,並檢陳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府核准後取得學籍。
四、 檢送說明一之來函影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10月26日社家幼字第1110661159號函影本及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服務措施及適用法令一覽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