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105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機關:內政部
三、協辦機關: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推薦截止日期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最近3年內如有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請勿推薦(各初審機關得請被推薦人員出具切結書)。
七.歡迎推薦。